第一条 依据《中国供水排水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水协)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部管社团培训办班管理的通知》(建人专〔2016〕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协及分支机构、水协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培训对象主要为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领域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及技术工人等级培训和政府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等。
第四条 培训主要围绕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领域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运营管理等,聚焦行业发展和中心工作,使培训对象了解和掌握本行业的新政策法规、新标准规范、新理论技术和新信息,适应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培训坚持谁培训谁负责、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自愿参加、收费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 培训工作应注重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行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相结合,培训项目应编制详细的培训大纲,明确培训课程的目的、对象、内容、学时、教材、师资要求等。
第七条 培训工作应优先选择水协教育分支机构、水协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八条 水协每年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各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需求在每年年底前向水协秘书处报送培训工作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水协秘书处统筹制订水协培训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或调整的培训项目,报水协秘书处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水协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培训大纲、教材、题库,水协培训机构组织制订相应培训方案、师资和考试考核。
一、强化公共服务意识
城镇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蓝天、空气、水的质量怎么样?老百姓的感受最直接”,“要从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着手,增强民生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可持续性”。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供水行业对于百姓正常生活、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意义,充分认识供水行业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公共服务意识,从保障用户龙头水水质安全的角度出发,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新发展,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主动提升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坚决清理和尽快落实取消不合理收费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尽快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要求,坚决清理取消向用户收取的各种形式不合理收费,对由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投资,应严格实事求是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重复收取已经明确规定计入水价的所有相关费用。
(一)取消任何名目的、无收费依据的接入工程费用。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详细梳理,坚决取消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可能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企业及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要与用户充分沟通,向用户公开说明有关费用的取消情况。
(二)取消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按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将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三)取消水表计量装置费用。
除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装水表计量装置的费用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外,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水表计量装置的安装费用。对于存量水表计量装置,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或用户对计量装置精度、准度有疑问的,双方均可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明确区分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政府定价项目,确保收费项目公开透明,有据可循。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费用,要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合理利润率来收取。
(四)合规收取延伸服务费用。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与各相关责任主体沟通,明确设施产权分界点。对于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目录清单,按规定向用户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五)严格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相关费用。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水价向终端用户收取供水费用;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不得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四、明确权责对等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梳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主体责任。
(六)明确建设主体责任。
对于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按规定参与技术审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共有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明确由其责任单位房地产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业主将共有设施交由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负责改造的,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又要坚决杜绝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杜绝通过限定约束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滥用市场支配权的行为发生。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政府争取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投资或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七)明确运营维护主体责任。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与第三方、用户明确结算界限,以结算表所在位置为界进行权责划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其权责界限。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终端用户收费的,应对出户水表前(城镇公共供水厂至户表间)的设施安全进行维护管理,户表后的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未实现水表出户的,用户套内部分供水管线由用户承担管护责任,公共区域由供水单位及第三方承担。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与第三方结算、第三方再与终端用户结算的,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对其与第三方结算表前设施负责,由第三方对结算表后设施负责,第三方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用户饮水安全问题由其负责。
五、提高服务质量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应建立线上线下等多种服务渠道,便利用户缴费、报装申请等,受理用户反映的水质、水压、漏水、服务质量等诉求。
(八)确保龙头水水质达标。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重视从源头到龙头流程中各类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确保龙头水水质达标。对于由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的公共供水设施或共有设施,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抓紧摸清设施资产底数、有序实施建设改造,优选优用优质管材等设备材料;要加强水质监测检测能力,重视安全冗余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增强供水系统韧性。对于由其他市场主体负责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的设施,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从维护人民安全饮水权利的角度出发,根据工程建设、日常运维等实际情况,依法向相关市场主体推荐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单位,供其参考。
(九)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信息公开细则,明确各类水质信息公开内容、频率、时限、格式、方式等要求;明确各类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布有关费用的取消和调整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居民住宅加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公开水质信息。
(十)健全服务体系和制度。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和制度,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明确服务目标,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行为;应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地区,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推动有关服务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
(十一)加大宣传和沟通理解。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构建通畅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人民群众走进、了解和支持城镇自来水事业发展,欢迎百姓对城镇自来水进行监督;要引导社会科学准确认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具体要求,避免当前所谓“直饮水”炒作现象,推动解决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要积极组织专业人士对水质信息进行科普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人民群众科学认识自来水的水质变化、科学评价自来水、科学使用自来水。
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国家及行业发展相关政策要求,要做好与当地政府、用户及社会各相关方的沟通配合,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供水成本监审、价格调整与监管、反垄断执法等工作,加强自律,依法依规提高供水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城镇供水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城镇供水排水行业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促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鼓励技能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规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国水协《关于建立健全城镇水务行业人才培训体系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水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下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对城镇供水排水行业生产技术岗位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考评,并对考核、考评合格人员核发中国水协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认定行为。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行考培分离、评聘分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水协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国水协工程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教育委)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等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不同工种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等工作的开展,调整技能结构比例、评议认定考核结果、评判认定争议,审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中国水协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对应工种等级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相应工种的考核、考评、等级认定与发证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水协的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具体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等管理文件,并报中国水协教育委备案。
第六条 中国水协教育委组织培训基地等单位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参与编制、审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内容、考试题库、考试与考评标准,对技师及以上人员的论文选题进行评审,并提出答辩评审委员会组成等。
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
第七条 城镇供水排水行业从事生产技术岗位的所有员工均可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八条 认定工种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设置,认定标准和内容参照《城镇供水行业职业技能标准》(CJJT225-2016)、城镇排水行业职业技能相关标准进行设置,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以及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其中,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以及高级技师(一级)由中国水协组织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经中国水协授权由省级地方水协组织培训基地开展相应工种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
正常申报应满足以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要求;破格申报按以下第(三)条规定执行。
(一)在相应等级的职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和所具技能等方面应满足《城镇供水行业职业技能标准》(CJJT225-2016)、城镇排水行业职业技能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经中国水协培训基地相应等级的技能等级培训结业,并已取得结业证书;
(三)少数技术优秀确有专长或有突出贡献者,包括参加国家和省部级以及中国水协举办的职业技能比赛获得荣誉者等,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培训基地审查并报中国水协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
(一)申请报名:由中国水协每年统一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通知,原则上每年一次,城镇供水排水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申报,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认定工本费;
(二)资格审查: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资料由培训基地初审后报中国水协审核备案,初级工、中级工的申报资料由培训基地初审后报省级地方水协审核备案,审核通过批复后,申请者即可参加相应的考试;
(三)考核认定:根据中国水协年度认定工作安排,由中国水协培训基地实施获授权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工作;
(四)确认发证:通过培训基地组织的认定考核,并报中国水协审批和登记备案后,颁发中国水协统一制发的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以及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水协培训基地可开办获授权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辅导班,个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辅导培训。参加考核认定的命题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辅导培训工作,所有人员应切实做好考核认定保密工作。培训基地举办相关培训活动须采用已有的中国水协组织编写(2020年后)的培训教材,尚没有统一编写教材的可暂由培训基地编制或选定已出版发行的相关工种培训教材,并报中国水协教育委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试题由中国水协组织会员单位、相关省级地方水协和培训基地等的相关专家,在综合国家题库与各培训基地题库等基础上编制,并建立统一的题库。
第十四条 初、中、高级工认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原则上申报者应先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后再参加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一)理论知识考试采用机考或闭卷笔试方式,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工种相关理论知识。
(二)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由考生抽题,考评员进行现场计分和管理。
第十五条 技师和高级技师认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具体方式同第十四条,同时增加综合评审和论文答辩环节,四项评分均采取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一)综合评审是对实际工作技能和贡献进行评定,包括本人的工作业绩、技术革新及实际运用成效、传授技艺贡献等方面,由本人提交报告及证明材料。
(二)论文答辩由申请者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选题,撰写论文,提交评审和进行答辩。技师侧重于对操作技能和工艺的分析,主要考核其创新思维和能力;高级技师侧重于对新工艺、新技术的系统运用。答辩要求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论据详实、观点明确。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申报人员,应在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全部评价科目考试、考评,如超过两年未全部通过者,则原已通过的一项科目成绩无效,需重新报考。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考评结果在中国水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在中国水协网站上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考评通过人员名单。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及考评管理
第十八条 理论考试监考员和实操考试考核员均需为经中国水协培训认定、统一管理的考评员。
第十九条 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的职业技能考核认定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各工种考评员报名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报名高级考评员: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
2.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具备高级技师资格2年以上,可不受1、2条限制;
4.从事本工种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报名考评员:
1.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具备技师及以上资格2年以上;
考评员应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水协培训基地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需保证认定场地具备每次不少于20人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条件,且确保各项设备设施可用,并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水协培训基地按获批工种成立相应工种考评员工作组,其组成需报中国水协审核备案,工作组成员需参加中国水协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四条 认定考试结束后,认定机构需及时登记台账信息,包括与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信息、学员信息、考试信息等。
第五章 认定证书发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经认定考试合格的,将由认定实施机构发给中国水协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中国水协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发放,并可登陆中国水协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人社部颁发的城镇供排水行业相关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直接向认定机构申请相对应等级和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中国水协核实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终身有效,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好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水协对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学员建立台账和个人档案卡,记录认定评估等级情况等,并发各单位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水协会员单位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档案及技能人才库的建立,鼓励各单位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其培训证书作为技能人才使用、聘任、晋级、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条 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人员在考试期间未遵守考场规则、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口头警告;
(二)责令停止考试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三)3年内不得再申报任何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者如被举报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经核实后由中国水协发布公告并撤销证书,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任何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二条 考评员违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通报、取消考评员证书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培训基地或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等级认定管理、组织及考试、考评等工作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管理混乱,玩忽职守,有舞弊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给予该培训基地警告或者停止该基地参加中国水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1-3年的相应处理;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调离等级认定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纪行为和处罚记录将纳入中国城镇供排水行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档案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2021年6月4日
]]> 附表:
1.考核评分表
2.评价机构权重列表
3.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分支机构考核自评表
4.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分支机构考核互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