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协)唯一官方网站 - 协会制度 - 中国城镇供排水协会 //www.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 1.3 协会制度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www.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21634.html 2024-05-07T11:15:42+08: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供水排水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水协)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部管社团培训办班管理的通知》(建人专〔2016〕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协及分支机构、水协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培训对象主要为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领域高级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及技术工人等级培训和政府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等。  第四条 培训主要围绕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领域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运营管理等,聚焦行业发展和中心工作,使培训对象了解和掌握本行业的新政策法规、新标准规范、新理论技术和新信息,适应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培训坚持谁培训谁负责、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自愿参加、收费合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组织与计划 第六条 培训工作应注重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行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相结合,培训项目应编制详细的培训大纲,明确培训课程的目的、对象、内容、学时、教材、师资要求等。  第七条 培训工作应优先选择水协教育分支机构、水协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八条 水协每年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各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需求在每年年底前向水协秘书处报送培训工作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水协秘书处统筹制订水协培训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或调整的培训项目,报水协秘书处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水协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制相应培训大纲、教材、题库,水协培训机构组织制订相应培训方案、师资和考试考核。 第三章 培训费及标准  第十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费等;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必要的教材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相关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50元(住宿340元/天,伙食130元/天,场地资料交通50元/天,其他30元/天)。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学历教育培训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主办单位承担。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水协组织培训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水协会员的培训费不得超过综合定额标准,非水协会员可在综合定额标准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倍。  第十四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年度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审批材料。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财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1000元以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六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酒店、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原则上不得组织调研。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互联网、“e学堂”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教育培训基地遴选  第十九条 水协将逐步建成覆盖重点城镇供水排水专业和工种、地域分布相对合理,辐射全行业的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水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逐步建立。  (一)有条件承担水协培训的机构可自愿提出申请(见附件),水协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机构现场进行评审并公示,最后经会长批准后纳入水协教育培训体系。  (二)符合水协培训要求,并具有基本的与所设培训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方案、培训设施、师资及必要的管理团队等基本条件;  (三)水协会员单位优先;  (四)水协每三年组织对基地进行一次复评,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经水协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测试合格人员,将颁发培训合格证,证书作为专业人员和工人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协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www.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21616.html 2024-05-06T16:38:00+08: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评审认定并挂牌的、开展水务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培训机构。为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培训基地运行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各培训基地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培训基地以中国水协名义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培训基地遵循统一管理、特色发展的总原则,具体为:   (一)实行统一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和中国水协有关教育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二)品牌引领、突出特色。培训基地应注重创新和实效并举,依托中国水协水务行业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各自实力,在建立中国水协品牌培训基地的同时,突出各培训基地优势,办出特色和风格。  (三)资源共享、讲求协同。各培训基地共享中国水协行业培训、等级认定资源,鼓励培训基地间互通有无、相互合作、定期交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中国水协是培训基地的培训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培训基地的遴选、评估、确定、授牌、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培训基地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工作,并监督指导其运行。  中国水协委托工程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教育委)作为培训基地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培训基地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负责培训基地的遴选组织、审核考察、建设指导等工作,并协助中国水协组织培训基地授牌工作;  (二)部署培训基地工作,负责培训(包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审批、项目监管、质量考评、效果评估,以及培训基地考核、总结评价;  (三)负责统一管理和制发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培训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负责组织编写或遴选相关培训通用教材;   (五)组织开展培训基地交流、协作等活动;  (六)协助中国水协建立和运营维护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培训基地所依托的培训机构是基地的运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制,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办法,承担基地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根据中国水协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批备案; (二)负责培训项目的组织、教学和学员培训期间管理工作,制定培训项目方案报批备案; (三)负责学员培训档案建立工作,并将数据库及时上报中国水协教育委; (四)接受中国水协教育委开展的培训质量考评、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基地考核等工作; (五)全年培训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上报中国水协教育委审核备案。  (六)培训基地依托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中国水协教育委备案。  第六条中国水协各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中国水协水务行业人才培训体系建设,支持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各省级地方水协负责本辖区内培训基地申报推荐,协助并参与培训基地实地考察,以及相关政策支持。经中国水协授权,并具体由中国水协、相关省级地方水协和培训基地三方协商确定,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特点,各省级地方水协可制定管理细则,组织培训基地开展相应工种的四、五级等级认定,并颁发由中国水协统一制发的等级证书。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八条培训基地是依托培训机构挂牌的非实体机构。培训基地人财物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仅在与中国水协相关的培训业务上接受中国水协的指导和管理,承担中国水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及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培训基地根据批准授予的认定工种,开展相应的培训及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具体按照中国水协相关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培训基地应根据中国水协部署,针对短期培训、长期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以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等不同类型的培训对象,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时间安排,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应按照年度培训计划执行培训项目。在每期培训开班一个月前,培训基地需向中国水协教育委报批该期培训项目方案,包括学员信息档案、培训专业和工种、培训方式、教学内容、师资安排、培训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等方面,方案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立项启动。培训项目结束后应认真做好培训总结和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为接受培训的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每班次培训需选派具有管理经验、热心为学员服务的老师担任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组织专门的结业考试,并将成绩记入学员信息档案。对于已经完成备案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可按规定发放中国水协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促进专职教师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加强兼职教师师资库建设,加大兼职教师选聘力度,严格选聘条件,提高选聘教师水平,满足多层次培训需求。  第十五条中国水协和培训基地共同强化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建设。各基地根据自身优势参与课程开发,将优秀讲师纳入教材、题库编制队伍,共同建立课程库,确保教材或讲义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学员信息档案、讲师/考评员信息档案、培训课程档案、培训经费档案和其他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鼓励各培训基地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拓展网络远程培训和数字化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收支平衡原则,培训基地可按《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收取培训费,支付培训、师资及管理等费用。培训基地举办各类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经费使用的科学性,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为保证培训工作有序开展,中国水协教育委可向培训基地收取项目管理成本费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实行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制度。每年3月底以前,各培训基地应将本年度培训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中国水协教育委审查备案。如因特殊情况培训计划发生变化,需及时书面向中国水协教育委进行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未经中国水协批准备案,不得以中国水协培训基地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中国水协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种扩项申报,经中国水协教育委组织专家审核并进行现场培训条件考察后,确定是否批准增加授予认定工种。  第二十二条中国水协按年度对培训基地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课程设计、组织管理、服务质量等指标,按照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级,对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中国水协对评价优秀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表扬,并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评价较差,或违反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及有关规定的,中国水协将责令其整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四条中国水协对培训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如三年中有两年评价较差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关于增强城镇供水行业公共服务意识 强化行业自律的指导意见 //www.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1046.html 2023-10-25T11:54:00+08:00 针对近期行业内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以滥用市场主导地位予以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行业震动颇大,行业对此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要求,促进行业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城镇供水行业行为,结合行业特点与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城镇供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蓝天、空气、水的质量怎么样?老百姓的感受最直接”,“要从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着手,增强民生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可持续性”。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供水行业对于百姓正常生活、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意义,充分认识供水行业对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公共服务意识,从保障用户龙头水水质安全的角度出发,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新发展,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主动提升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二、坚决清理和尽快落实取消不合理收费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尽快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要求,坚决清理取消向用户收取的各种形式不合理收费,对由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投资,应严格实事求是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重复收取已经明确规定计入水价的所有相关费用。(一)取消任何名目的、无收费依据的接入工程费用。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详细梳理,坚决取消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可能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企业及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要与用户充分沟通,向用户公开说明有关费用的取消情况。(二)取消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按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将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三)取消水表计量装置费用。除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装水表计量装置的费用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外,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水表计量装置的安装费用。对于存量水表计量装置,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或用户对计量装置精度、准度有疑问的,双方均可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明确区分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政府定价项目,确保收费项目公开透明,有据可循。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费用,要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合理利润率来收取。(四)合规收取延伸服务费用。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与各相关责任主体沟通,明确设施产权分界点。对于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目录清单,按规定向用户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五)严格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相关费用。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水价向终端用户收取供水费用;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不得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四、明确权责对等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当地实际,梳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主体责任。(六)明确建设主体责任。对于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按规定参与技术审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共有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明确由其责任单位房地产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业主将共有设施交由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负责改造的,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既要保证工程质量,又要坚决杜绝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杜绝通过限定约束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滥用市场支配权的行为发生。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政府争取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投资或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七)明确运营维护主体责任。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与第三方、用户明确结算界限,以结算表所在位置为界进行权责划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其权责界限。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终端用户收费的,应对出户水表前(城镇公共供水厂至户表间)的设施安全进行维护管理,户表后的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未实现水表出户的,用户套内部分供水管线由用户承担管护责任,公共区域由供水单位及第三方承担。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与第三方结算、第三方再与终端用户结算的,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对其与第三方结算表前设施负责,由第三方对结算表后设施负责,第三方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用户饮水安全问题由其负责。五、提高服务质量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应建立线上线下等多种服务渠道,便利用户缴费、报装申请等,受理用户反映的水质、水压、漏水、服务质量等诉求。(八)确保龙头水水质达标。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重视从源头到龙头流程中各类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确保龙头水水质达标。对于由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的公共供水设施或共有设施,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抓紧摸清设施资产底数、有序实施建设改造,优选优用优质管材等设备材料;要加强水质监测检测能力,重视安全冗余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增强供水系统韧性。对于由其他市场主体负责建设改造、运营维护的设施,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从维护人民安全饮水权利的角度出发,根据工程建设、日常运维等实际情况,依法向相关市场主体推荐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单位,供其参考。(九)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信息公开细则,明确各类水质信息公开内容、频率、时限、格式、方式等要求;明确各类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布有关费用的取消和调整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居民住宅加压调蓄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十)健全服务体系和制度。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和制度,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明确服务目标,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行为;应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地区,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主动推动有关服务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十一)加大宣传和沟通理解。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应构建通畅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人民群众走进、了解和支持城镇自来水事业发展,欢迎百姓对城镇自来水进行监督;要引导社会科学准确认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具体要求,避免当前所谓“直饮水”炒作现象,推动解决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要积极组织专业人士对水质信息进行科普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人民群众科学认识自来水的水质变化、科学评价自来水、科学使用自来水。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认识和充分理解国家及行业发展相关政策要求,要做好与当地政府、用户及社会各相关方的沟通配合,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供水成本监审、价格调整与监管、反垄断执法等工作,加强自律,依法依规提高供水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城镇供水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信息网站管理办法 //www.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1045.html 2023-10-25T11:53:00+08:00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信息发布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安全,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网站是协会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是协会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网站,中文名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注册域名为“www.yeebaba.com”。协会微信公众号是协会唯一官方微信公众号,注册名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和维护。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中国水协信息联络部是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建设及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及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考核。  协会各部门、二级分支机构等负责向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提供信息。  鼓励地方水协向协会网站提供信息。  第五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按照“合法、真实、及时”原则,结合业务工作加强信息采集、认真审核,积极主动向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提供信息,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及时在协会网站上发布:  水务要闻、政策解读、技术动向、市场动态、培训研讨等信息,并设置业务交流、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协会动态、工程案例、专家智库等固定栏目,信息联络部可以根据需求及读者关注度分析,提出增加和调整栏目,经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批准后增加和调整。  第七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明确一名信息采编员,具体负责信息采编和信息上报工作。需要发布在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信息,通过网站信息采编端口录入,由协会信息联络部采编,通过邮件方式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发布,重大信息报协会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审核。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信息采编及报送工作。各分支机构每月报送的原创稿件原则上不少于4篇。  第九条 中国水协网站为各省水协网站(官网)开设链接接口,并设置“地方水协”专栏,选择性刊登地方水协的重要信息和优秀文章。  第十条 不再批准各分支机构建设各自的官方网站,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已建设的分支机构官方网站,应积极开展内容转移和信息报送,在六个月内完成关闭计划。  第十一条 协会微信公众号将与协会网站同步建设。不再批准各分支机构开设各自的微信公众号,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已开设的分支机构微信公众号,应积极开展内容转移和信息报送,在六个月内完成关闭计划。  第十二条 协会信息联络部定期对网站信息发布情况出具分析报告。协会将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分支机构和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单位予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www.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1044.html 2023-10-25T11:49:00+08: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城镇供水排水行业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促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鼓励技能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规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国水协《关于建立健全城镇水务行业人才培训体系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水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下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对城镇供水排水行业生产技术岗位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考评,并对考核、考评合格人员核发中国水协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认定行为。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行考培分离、评聘分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权威性。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中国水协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国水协工程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教育委)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等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不同工种技能等级培训和认定等工作的开展,调整技能结构比例、评议认定考核结果、评判认定争议,审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规章制度。第五条 中国水协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对应工种等级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相应工种的考核、考评、等级认定与发证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水协的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具体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等管理文件,并报中国水协教育委备案。第六条 中国水协教育委组织培训基地等单位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参与编制、审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内容、考试题库、考试与考评标准,对技师及以上人员的论文选题进行评审,并提出答辩评审委员会组成等。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第七条 城镇供水排水行业从事生产技术岗位的所有员工均可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八条 认定工种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设置,认定标准和内容参照《城镇供水行业职业技能标准》(CJJT225-2016)、城镇排水行业职业技能相关标准进行设置,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以及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其中,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以及高级技师(一级)由中国水协组织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经中国水协授权由省级地方水协组织培训基地开展相应工种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第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正常申报应满足以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要求;破格申报按以下第(三)条规定执行。(一)在相应等级的职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和所具技能等方面应满足《城镇供水行业职业技能标准》(CJJT225-2016)、城镇排水行业职业技能相关标准的要求;(二)经中国水协培训基地相应等级的技能等级培训结业,并已取得结业证书;(三)少数技术优秀确有专长或有突出贡献者,包括参加国家和省部级以及中国水协举办的职业技能比赛获得荣誉者等,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培训基地审查并报中国水协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程序(一)申请报名:由中国水协每年统一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通知,原则上每年一次,城镇供水排水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申报,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认定工本费;(二)资格审查: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资料由培训基地初审后报中国水协审核备案,初级工、中级工的申报资料由培训基地初审后报省级地方水协审核备案,审核通过批复后,申请者即可参加相应的考试;(三)考核认定:根据中国水协年度认定工作安排,由中国水协培训基地实施获授权工种和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工作;(四)确认发证:通过培训基地组织的认定考核,并报中国水协审批和登记备案后,颁发中国水协统一制发的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以及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第十二条 中国水协培训基地可开办获授权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辅导班,个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辅导培训。参加考核认定的命题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辅导培训工作,所有人员应切实做好考核认定保密工作。培训基地举办相关培训活动须采用已有的中国水协组织编写(2020年后)的培训教材,尚没有统一编写教材的可暂由培训基地编制或选定已出版发行的相关工种培训教材,并报中国水协教育委审核备案。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试题由中国水协组织会员单位、相关省级地方水协和培训基地等的相关专家,在综合国家题库与各培训基地题库等基础上编制,并建立统一的题库。第十四条 初、中、高级工认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原则上申报者应先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后再参加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一)理论知识考试采用机考或闭卷笔试方式,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工种相关理论知识。(二)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由考生抽题,考评员进行现场计分和管理。第十五条 技师和高级技师认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具体方式同第十四条,同时增加综合评审和论文答辩环节,四项评分均采取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一)综合评审是对实际工作技能和贡献进行评定,包括本人的工作业绩、技术革新及实际运用成效、传授技艺贡献等方面,由本人提交报告及证明材料。(二)论文答辩由申请者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选题,撰写论文,提交评审和进行答辩。技师侧重于对操作技能和工艺的分析,主要考核其创新思维和能力;高级技师侧重于对新工艺、新技术的系统运用。答辩要求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论据详实、观点明确。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申报人员,应在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全部评价科目考试、考评,如超过两年未全部通过者,则原已通过的一项科目成绩无效,需重新报考。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考评结果在中国水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在中国水协网站上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考评通过人员名单。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及考评管理第十八条 理论考试监考员和实操考试考核员均需为经中国水协培训认定、统一管理的考评员。第十九条 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的职业技能考核认定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认定工作。第二十条 各工种考评员报名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可报名高级考评员: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2.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具备高级技师资格2年以上,可不受1、2条限制;4.从事本工种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可报名考评员:1.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具备技师及以上资格2年以上;从事本工种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考评员应公平、公正进行考评。第二十一条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第二十二条 中国水协培训基地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需保证认定场地具备每次不少于20人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条件,且确保各项设备设施可用,并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第二十三条 中国水协培训基地按获批工种成立相应工种考评员工作组,其组成需报中国水协审核备案,工作组成员需参加中国水协的统一培训。第二十四条 认定考试结束后,认定机构需及时登记台账信息,包括与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信息、学员信息、考试信息等。第五章 认定证书发放管理第二十五条 凡经认定考试合格的,将由认定实施机构发给中国水协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中国水协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发放,并可登陆中国水协网站查询。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人社部颁发的城镇供排水行业相关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直接向认定机构申请相对应等级和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中国水协核实后发放。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终身有效,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好技能等级证书。第六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 中国水协对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学员建立台账和个人档案卡,记录认定评估等级情况等,并发各单位进行备案。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水协会员单位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档案及技能人才库的建立,鼓励各单位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其培训证书作为技能人才使用、聘任、晋级、考核、奖励的依据。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第三十条 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人员在考试期间未遵守考场规则、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口头警告;(二)责令停止考试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三)3年内不得再申报任何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者如被举报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经核实后由中国水协发布公告并撤销证书,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任何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十二条 考评员违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通报、取消考评员证书等处罚。第三十三条 培训基地或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等级认定管理、组织及考试、考评等工作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管理混乱,玩忽职守,有舞弊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给予该培训基地警告或者停止该基地参加中国水协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1-3年的相应处理;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调离等级认定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纪行为和处罚记录将纳入中国城镇供排水行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档案中。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www.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zhong-guo-cheng-zhen-gong-shui-pai-shui-xie-hui-tuan-ti-biao-zhun-guan-li-ban-fa.html 2023-09-11T14:28:00+08: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为加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发布、实施与复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单位使用和市场自愿采用。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 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覆盖到的领域;  (四)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五) 鼓励采用和转化国际标准;  (六) 制定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代号CUWA、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标准代号组成示意如下:  T / CUWA ×××××—××××  第六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 / CUWA ×××××—××××/ISO××××:××××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建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全面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团体标准技术管理工作协调和标准编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提案、立项审批、征求意见,报批稿审批、标准复审、宣贯培训以及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决议;  (四)开展与团体标准外其他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的沟通和合作;  (五)负责与国内外相关团体标准和标准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标委会成员由协会会员单位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标准化专家组成。  第九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联络、沟通、文件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  第十一条 凡有制修订团体标准意愿的单位均可以向协会标委会提出提案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已有三家以上单位使用该项技术,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不涉及专利和知识产权纠纷;  (五)经费已落实。  第十三条 申请编制团体标准应填写提案申请书(附件一)。   第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每年结合标准提案申请情况,对申请标准编制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采用适当方式在标委会内部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编制的团体标准,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立项计划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批准立项后,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成立标准编制组。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组人员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鼓励吸纳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检测、用户等方面具有相应经验的人员参与编写。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组成立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并启动标准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标准大纲、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  第十八条 根据标准编写的内容,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分别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重要技术问题应在标准编制组内部达成一致。当标准确实需要修改名称时,原则上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向中国水协标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能修改。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期限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标准制定时间的,由主编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超过18个月尚不具备发布条件的标准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融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由主编单位提交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定向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单位,同时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二)等,一并报水协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委会负责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可分别采用函审或会审的方式进行。可根据标准内容主要从标委会中选定审查专家并推选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五条 函审专家应不少于15人,专家应填写函审单(附件三)。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的,应重新组织审查。函审结束后应由组长填写函审结论表(附件四)  第二十六条 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标准,可采用会审。会审专家应不少于11人。会审应形成有结论明确的修改意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会审专家同意方为通过。会审结束应形成会议纪要、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五)和专家签字表(附件六)。  第二十七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一个月内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标委会秘书处,报批资料包括:  (一)报批函(附件七);  (二)标准报批报告(附件八)、标准报批签署表(附件九);  (三)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函审标准提供函审单、函审结论表;会审标准提供会议纪要、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签字表;  (七)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  第二十八条 经标委会审核后符合发布条件的标准,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签字后统一编号和发布,并在中国水协官网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推广应用等工作,标委会秘书处及时收集和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  第三十条 鼓励中国水协会员单位积极宣传、协助推广和优先采用协会团体标准。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需求和条件的变化,适时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 年。复审应填写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八),并给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向社会发布标准继续有效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直接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发布标准废止公告,并在水协官网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和参编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合规、节约的原则,应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专款专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可通过标委会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九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团体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及相关组织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制定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书 附件二: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三:中国水协团体标准送审稿专家函审单 附件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件五: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六: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专家签字表 附件七:中国水协团体标准报批函模板 附件八:中国水协团体标准报批报告主要内容 附件九:中国水协团体标准报批签署表 附件十:中国水协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附件十一:中国水协团体标准编号说明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www.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zhong-guo-cheng-zhen-gong-shui-pai-shui-xie-hui-hui-yuan-zi-lu-gong-yue.html 2023-09-11T14:23:00+0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水协”)全体会员在业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水协会员及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三条 协会倡导全国从事城市水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个人共同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严格遵守城镇水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政策制度,更好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推动公平竞争,推进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自律能力。  第六条 积极主动接受和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七条 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严格按照企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客户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用真情、真心温暖客户,让客户享受到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涉及公共服务的会员单位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取费标准收费,明码标价,阳光操作,规范经营,杜绝巧立名目变相收费,自觉维护客户利益。  第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操作流程,禁止违章作业,执行达标管理、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九条 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员工基本素质的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管理质量与效益。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探索与研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换与运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条 会员之间要互相尊重、强化合作交流,要向标杆企业看齐,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探讨行业建设,对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融入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二条 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行业自律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协会形象和全体会员权益。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反对弄虚作假、见利忘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竞争。反对狭隘偏见、恶性竞争、损害他人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国水协秘书处联合各省级地方水协对会员单位自律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中国水协秘书处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凡是有违背本公约或涉嫌违反本公约的,中国水协秘书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公开曝光、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等措施,对于影响特别恶劣,或坚持不改的,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理事会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国水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民政部社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www.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min-zheng-bu-she-guan-ju-guan-yu-jin-yi-bu-jia-qiang-quan-guo-xing-she-hui-tuan-ti-fen-zhi-ji-gou-dai-biao-ji-gou-gui-fan-guan-l.html 2023-09-11T09:41:00+08:00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自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以来,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但有些全国性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不按规定程序乱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超出业务范围和自身管理服务能力滥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有的分支(代表)机构异化为社会团体非法敛财的“聚宝盆”和挂靠单位牟取私利的“摇钱树”;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保护伞”;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侵蚀了“放管服”改革效果,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好成立关口,严防违反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义务,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与自身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要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鼓励全国性社会团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从严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作。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进一步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对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对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对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对分支(代表)机构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优化分支(代表)机构结构功能。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对照本《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对本社会团体设立的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对于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有效整改、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因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终止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要立即全面整改,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内部监督,加强分支(代表)机构教育培训,加强分支(代表)机构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进一步优化分支(代表)机构结构功能,加大对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推动广大分支(代表)机构在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激发服务活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务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按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严格规范分支(代表)机构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为“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通报、调整年检结论、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分支机构考核办法 //www.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zhong-guo-cheng-zhen-gong-shui-pai-shui-xie-hui-fen-zhi-ji-gou-kao-he-ban-fa.html 2023-09-11T09:40:00+08:00   为充分发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作用,激发协会整体高质量发展活力,更好地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依据《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分支机构设立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分支机构定位及职责》(以下简称《定位及职责》)等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协会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条 考核范围为各分支机构依据工作定位及职责所开展工作的规范管理、工作业绩、能力建设和会员管理等四个方面。  二、考核内容  第三条 规范管理(20分)  (一)遵纪守法,规范运作;按照《管理办法》及各分支机构《定位及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按期组织活动,并严格按照分支机构换届程序组织换届。  (二)按时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开展活动时使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称号,依规合法使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徽标。  (四)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支持协会各项工作。  (五)严格执行重要活动、事项事前报告、事后总结制度。  (六)不组织未经协会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七)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  (八)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工作业绩(50分)  (一)积极主动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领域内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的落实及宣贯工作。  (二)积极开展本领域专题调研工作,每年至少编制1份高质量专题调研报告,并按时报送协会;按时按质完成协会交办的行业发展报告(年鉴)的编制,及时协助提供本领域行业信息材料。  (三)搭好业务交流平台,除水协年会论坛以外,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本领域内有影响力的全国性专题交流活动。  (四)按职责定位完成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业务开展工作,如科技推广、产品推荐、团标申报、规划编制、评奖、培训、竞赛等日常性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积极开展信息采编及报送工作,每月向水协官网报送的原创稿件原则上不少于2篇,并保证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六)严格证、章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档案;不对外签署须由协会法人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未经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参与外事活动。  (七)各分支机构会议及活动要围绕协会年度工作重点,合理调配会议和活动时间安排,确保各项活动效果和安全。  (八)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九)积极协助、参与地方水协的重大活动与重要工作。  第五条 能力建设(15分)  (一)加强分支机构秘书处队伍建设,保证人员配置和办公场地,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不断提升秘书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 建立本领域专家队伍和专家库,协助水协建立专家库,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共享行业智库。  (四)充分发挥主任、副主任单位和会员的作用。  (五)逐步提升自身的组织能力和影响力。  (六)积极发展符合条件的新会员。  第六条 会员管理(15分)  (一)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管理好本分支机构委员、常委和副主任单位,加强行业自律。  (二)催缴本分支机构委员的会费。  (三)维护本领域会员权益,建立与本分支机构委员及时沟通诉求的渠道,及时向本会、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三、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考核时间定于每年1月,由水协组织对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分支机构自评、分支机构间互评、地方水协评价与水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的数量不超过分支机构总数的30%。年度考核优秀的将在水协年会上予以通报奖励,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向理事会提出调整建议。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表:  1.考核评分表  2.评价机构权重列表  3.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分支机构考核自评表  4.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分支机构考核互评表 关于清理“僵尸型”会员企业单位的公告 //www.yeebaba.com/category/xiehuizhidu/guan-yu-qing-li-jiang-shi-xing-hui-yuan-qi-ye-dan-wei-de-gong-gao.html 2023-09-11T09:31:00+08:00